关于定西交通局发布的 S10凤县(陕西)至合作高速公路马坞至西寨段二期工程(马坞至白土坡段)PPP项目社会资本招标终止公告,我在前面的文章《定西市PPP项目谈判失败分析(一):什么可谈,什么不可谈?》中,聊完了第一问题,即什么可谈,什么不可谈。
今天接着聊问题二:没谈成真正原因是什么?
定西市交通局在公告中称因“关键条款”与社会资本候选人未达成一致,但并没有说明“关键条款”的内容是什么,来源于哪里。
这涉及到最终的责任分析和承担,是非常重要和关键的,咱们今天一一分析。
情况一:“关键条款”是招标文件中已存在的。
若公告中所称的“关键条款”是原来招标文件中已有的,在确认谈判时,社会资本候选人提出进行修改,或者直接不同意原条款。
根据惯例,社会资本候选人在投标时应该做出了对招标文件完全响应的承诺,此时又反悔,违背了投标时的承诺,也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那么其应对招标失败承担责任。
当然,若“关键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根本不能适用的情况除外。
情况二:“关键条款”是社会资本候选人新提出的?
除非发生了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特殊情形,社会资本候选人不得提出超出招标投标文件的新要求,或者改变原来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如是是因社会资本提出了新的要求而导致招标失败,那么,社会资本因此应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发生了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导致原来的“关键条款”无法履行,必须进行协商改变,如果不能协商一致的,社会资本候选人放弃可以不承担责任。
情况三:“关键条款”是招标人新提出的。
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投标文件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如果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之外,无法定或招标文件规定的事由,提出新的“关键条款”,社会资本候选人有权不予同意,由此导致招标失败、社会资本候选人未能中标,则招标失败的责任应由招标人承担。
综合来说,双方未谈成的原因,基本上是上面三种情况。
PPP项目合同谈判是个非常艰巨的工作,改与不改合同条款均是两难。
如果改,可能是违背了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导致改变的内容无效,进而谈判的成果付诸东流。
如果不改,确实有些条款确实显失公平、存在重大瑕疵或重大遗漏的,继续适用会对PPP合同履行造成重大障碍。
我经历了数十个项目的合同谈判,既有代表政府方的,也有代表社会资本方的,真是百味杂陈,奇葩之事、愚蠢之事也频有发生,后面我将与诸君慢慢分享,这是后话。
上面我们分析的招标失败的三种情况,后面我们需要再分析分析第三个问题,即谁应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且听下回分解。
我是P哥,专注于基础设施投融资法律服务(PPP、EPC、ABO、EOD\片区开发),我将持续表达我对基础设施领域的观点、态度和专业,欢迎关注与交流。
您对定西市PPP项目谈判有什么看法,您是否了解该项目的真实情况,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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