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店铺转让后果严重(淘宝店铺转让会影响生意吗_)

最近,有客户咨询我,想私下转让其名下的淘宝店铺给他人使用,问我签订个转让协议是否可行。

《淘宝平台服务协议》明确规定淘宝平台只允许每位用户使用一个淘宝平台账户。但是,生意做大了,一个淘宝店不够用啊,就想多开几个店,怎么办呢?

淘宝有政策,商户有对策。于是,出现了大量的借名注册淘宝店、私下转让淘宝店的情形。那么,客户咨询我的问题是否可行呢?要想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先要了解以下几个问题。

“淘宝店铺”可以成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吗?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那么,淘宝店铺可以成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吗?或者说,淘宝店铺属于民法上的物权客体吗?

对此,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我们先看一下民法上的“物”有哪些特征。第一,非人格性,人的身体不能成为“物”;第二,排他的支配可能性。

我们再看淘宝店铺有哪些特征。第一,形式上看,网络店铺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记录网店经营者与消费者的网上交易行为的信息资源;第二,内容上看,网络店铺由店铺名称、虚拟空间、交易记录、信用记录、交易评价等多种要素组成;第三,淘宝店铺是依托淘宝交易平台设立的,淘宝平台拥有一级域名,淘宝店铺得到的是淘宝平台分配的二级域名。因此,淘宝店铺为非独立网店。

那么,淘宝店铺是不是属于民法上的“物”呢?如果是,就可以成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首先,淘宝店铺的运营需要依托淘宝平台的服务器,同时也受到淘宝平台的相关约束,因此,其显然不具备法律上的排他的支配可能性;其次,淘宝店铺在经营过程中累积形成的交易记录、信用记录、交易评价等信誉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与物的非人格性不相符。所以,淘宝店铺不符合民法上“物”的特征,不能成为物权客体。换句话说,淘宝店铺的经营者对店铺不具有所有权。

经营者转让淘宝店铺,转让的是什么?

如上,经营者对淘宝店铺不具有所有权,那么,经营者转让的是什么呢?

经营者通过签订《淘宝平台服务协议》,获得淘宝平台分配的二级域名设立网络店铺,与淘宝平台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合同关系本质上是债权债务关系。因此,经营者对淘宝店铺的转让,是对与淘宝平台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概括转让,当然,也包括经营过程中积累的信誉。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要取得合同相对人的同意,此处的合同相对人是指淘宝平台或者该平台的所有者。因此,转让淘宝店铺,需要征得淘宝平台的同意,未经淘宝平台同意,转让不发生效力。《淘宝平台服务协议》对此也有明确规定:仅有法律明文规定、司法裁定或者经淘宝同意,并符合淘宝平台规则规定的用户账户转让流程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淘宝账户的转让。

私下转让淘宝店铺不发生法律效力,该怎么理解?

私下转让淘宝店铺不发生法律效力,就是说转让协议对双方不具有约束力,不受法律保护。转让人可以随时反悔收回店铺,受让人无权要求转让人履行转让协议。同时,淘宝平台也可以查封账号关停店铺。

总结一下,淘宝店铺属于非独立网店,在性质上不属于民法上的“物”,无法成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转让淘宝店铺的本质是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应当取得淘宝平台的同意,否则,不发生转让的法律效力。所以,私下转让淘宝店铺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以上观点主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发布的第一批互联网典型案例,案号是(2016)沪0112民初20679号。

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sumchina520@foxmail.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sumdns.com/58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