抖音侵权如何投诉才有效,抖音投诉侵权审核要多久处理?

-接上文-

赔偿额

字节上诉称一审法院支持腾讯公司的损害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主要有七点:

  • 腾讯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因此遭受损害;
  • 对于完全相同的游戏录制视频,不应重复赔偿(被告在“西瓜视频”案中已经承担过赔偿责任);
  • 腾讯要为自身鼓励、引导案涉用户传播游戏视频承担责任;
  • 即使认定案涉游戏视频侵权,也应考虑被诉平台特殊性、平台运营成本等因素,在损害赔偿计算中扣除平台的价值贡献;
  • 认定赔偿额时,应考虑用户在游戏视频中创造的价值并扣除;
  • 即使认定案涉行为侵权,考虑到游戏视频对游戏行业的促进作用、为游戏厂商带来的收益,在认定赔偿额时适用损益相抵规则,将腾讯公司通过游戏视频获得的巨额利益在赔偿总额中进行扣除;
  • 认定平台侵权时应当考虑法律滞后性对新兴产业的影响。

一审中,腾讯公司提供了三种参考方式计算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分别为:

  • 参考游戏赛事画面转播的许可使用费。

澎湃网报道《王者荣耀》职业联赛赛事转播权费用过亿元,2020年-2022年《英雄联盟》职业联赛赛事画面在中国的独家转播权授权费高达8亿元人民币。

  • 类比其他以短视频业务为主的平台营收。

根据B站公开财务数据,2019年第一季度的月活用户为1亿左右,其直播业务营收达到1.166608亿元。“今日头条”平台月活用户超过4.5亿,是B站的4倍,用户规模也远超B站,营收自然会远超B站。

  • 基于字节公开的广告费率标准计算最低广告获利数额。

以游戏广告投放为例,分别对“今日头条”广告投放出价标准CPC(以广告点击量为计费基础)、CPM(以广告展示量为计费基础)进行计算。以“嗨氏”为例计算单条广告收益,以一审中腾讯举示的40327条视频为总数,计算字节公司在CPC模式下基于举示的游戏视频获得的最低广告收益为1311万余元,CPM模式下是374万余元。

二审法院认为这三种方式都不能准确计算出原告损失,但是可以说明《王者荣耀》的游戏画面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无论是原告遭受的损失还是被告获利,都会远超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最高限额,因此,一审突破法定最高限额确定赔偿额并无不当。

对于酌定因素问题,腾讯诉西瓜视频“王者荣耀”游戏视频侵权案二审法院对“利益平衡”问题作出以下评价:

  • 该案一审法院酌定被告每案赔偿深圳腾讯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31万元,共496万元。
  • 二审法院认为,“基于平衡作品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各方利益的原则,尤其从促进游戏及其衍生产业发展的角度考虑,应考虑游戏传播渠道对游戏的推广、发行具有积极、正向的促进作用,原审在确定赔偿数额时没有考虑该因素略有不足”。
  • “但总体上看,原审的赔偿考量因素符合法律规定,赔偿金额亦在法定赔偿范围之内。故本院尊重原审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对原审判赔数额予以维持。”

审理期间提高索赔额的处理

腾讯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提高索赔额的情况也值得关注。

“英雄联盟”游戏视频侵权案中,原告在案件审理期间,以被告消极履行行为保全裁定为由,将起诉时的经济损失索赔额从500万提高到750万,但并未获得法院支持。法院认为:

  • 由于两被告的侵权情节严重,本院对原告在起诉时主张500万元的经济损失酌情予以认可;
  • 因本案在行为保全阶段下架的视频量巨大,两被告在两个月之内全部下架不存在明显消极懈怠之处,故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两被告存在拒不执行裁定的行为;
  • 而且,即使存在消极执行、拒不执行的情形,亦属于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不宜作为加重民事赔偿的依据。
  • 故对于原告因被告存在消极执行裁定的行为增加250万元的主张,不予支持。

原告索赔500万的主张则部分获得法院支持。

法院在酌定判赔额时,对腾讯公司的责任也加以考虑,提出:

  • “对于用户而言,游戏运营方的各类宣传与条款是用户参与游戏及后续活动最重要的指引,故原告自身行为对用户具有较强号召力,原告发布的此类微博及宣传将在某种程度上对游戏用户存在误导作用,致使部分用户以为将游戏视频上传西瓜视频并非侵权行为,因此原告对其自身的损失亦存在一定的过错”;
  • “不过微博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受微博指引上传的游戏视频毕竟是有限的,相对于西瓜视频、今日头条平台上存在的上十万条《英雄联盟》游戏视频而言,占比较小”;
  • “本院综合考量原告深圳腾讯与两被告对损失产生的过错大小,认为两被告应当共同承担主要责任,本院酌定其责任份额为70%,即应赔偿原告350万元。”

媒体昨天纷纷报道的“云南虫谷”案也有一个索赔额的调整:

腾讯公司2021年9月起诉抖音时的索赔额是1000万元,案件开庭前,变更诉讼请求为9000万元。这个案件在长短视频平台大战中关注度非常高,一审法院在“本案不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情况下,酌定抖音案“平均每集200万元、总计3200万元”向腾讯公司赔偿。媒体报道时指出这一单集判赔额已经远超同类案件,对照组是爱奇艺诉快手“老九门”侵权案“获赔100万元,平均每集2万多元”。

影视作品每年维权的案例那么多,选这个例子也许是因为腾讯是快手第一大机构股东,也许因为该案在2022年8月刚刚审结,可以代表最近的定价参考。不确定,纯属个人猜测。

不过“云南虫谷”案还要静观其变,因抖音表示要上诉。

(参考界面新闻“超3200万元!抖音因用户发布《云南虫谷》剪辑片段被判赔偿腾讯”等文章)。

平台审查义务与技术手段

“王者荣耀”重庆案一审时,法院查明以下事实:

“中国网科学中国”网站发布文章《别怕被抄,今日头条5大技术给你版权保护》,载明:今日头条上线了国内首家短视频版权保护系统灵石,每天识别疑似侵权视频5万余条。

二审中,腾讯公司向法院提交三组证据,用于证明字节公开的报道与宣传中明确表示其具有侵权视频技术识别能力,可以阻止用户继续上传侵权视频:

  • 头条号官网发布的《头条内容推荐机制揭秘(1)》,明确提到字节跳动公司会利用AI技术识别音频与视频的具体内容,便于将相应视频内容推荐给感兴趣的用户,证明字节跳动公司具有内容识别的技术能力。
  • 字节跳动公司副总裁介绍上线“灵石系统”的新闻报道的时间戳显示,2018年11月27日,在“短视频作品创作与版权保护研讨会”上,字节跳动公司副总裁张辅称,字节跳动公司建立了不同版权内容的审核机制与标准,并且投入大量人员用于视频审核,平台还采取建立黑名单数据库及账号评级体系打击搬运、抄袭及侵权行为,并首次公开了自主研发的视频版权保护系统“灵石系统”,抖音、西瓜等短视频平台已经接入“灵石系统”。说明字节跳动公司具备侵权视频的识别能力。
  • 抖音视频侵权监测技术报道时间戳显示的内容说明字节跳动公司及关联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有能力筛选并下架案涉侵权游戏短视频。

字节则上诉称其没有能力和义务对案涉游戏画面进行事先审查过滤,理由有三:

  • 现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平台对侵权内容不负有主动审核义务,司法实践也普遍认为平台不应当承担事前审查义务;
  • 现有技术条件无法精准识别《王者荣耀》游戏画面;

“字节跳动公司无法通过机器识别用户上传的视频中是否包含有《王者荣耀》游戏画面,对相关视频进行一一审核。其他类案的审理法院也从未要求字节跳动公司对游戏画面进行识别。合理的预防措施需要考虑侵权内容的识别难度,现有技术水平下,字节跳动公司无法通过对每帧游戏视频画面与游戏进行识别和对比,进而确认该视频内容是否为案涉游戏。”

  • 字节跳动公司已经主动采取措施,在现有技术能力内防止侵权内容的传播。

上述意见在“英雄联盟”等案件中也有所体现。除了证明被告自身作为平台没有能力和义务对游戏画面进行事先审查过滤,被告方还举证证明原告自己也没有这个能力,比如:

  • “英雄联盟”相关案件中,被告提交的证据中,有部分内容显示腾讯公司也无法对游戏画面进行精准识别——“腾讯公司的投诉的链接中包含大量非游戏内容,腾讯公司针对《英雄联盟》游戏的投诉链接中包含大量其他游戏内容,也说明腾讯公司无法对游戏画面进行精准识别。”

这种情况出现的背景大概如以下公告所示:

2020年11月24日,抖音黑板报发布《关于腾讯投诉Dota2、魔兽世界游戏视频的公告》称,腾讯以投诉用户发布《王者荣耀》《英雄联盟》视频为由,要求抖音下架《Dota2》《魔兽世界》等非腾讯游戏相关的视频,由于腾讯投诉量过大,抖音未能仔细审核,造成部分不合理投诉被错误执行。

  • 腾讯诉抖音“王者荣耀”游戏视频侵权案中,抖音提交文章《网络平台版权治理的中间出路》、(2019)粤0305民初5180号民事判决书新丽诉济南万达、腾讯,维权《我的前半生》)、(2018)京73民终747号判决书(高等教育出版社诉腾讯,维权“中国古代文学”“电路原理”课程)、(2018)粤0306民初9460号判决书(同道大叔诉博业文化、腾讯)等证据,用于证明“原告一方宣称自己有强大的视频基因比对技术,但实际上也无法实现”。

“原告一方面宣称其有强大的’视频基因比对技术’,可以判断视频内容是否侵权。但另一方面,在原告的视频网站上,由用户上传的视频内容同样存在大量涉嫌侵权的内容,并且,原告在作为被告的案件中,也坚称’网络平台没有对内容是否涉嫌侵权的主动审查义务’。这充分说明,原告所谓的视频版权过滤技术,在现实应用中,实际上根本无法完全有效过滤掉涉嫌侵权内容。否则,原告的视频平台上根本不可能出现任何侵权内容。”

腾讯在系列案件中均主张被诉平台(西瓜视频、抖音、今日头条等)未尽事先审查义务,放任涉案用户反复上传侵权短视频,帮助扩大侵权规模及范围。对于事先审查义务,法院处理如下:

  • 腾讯诉抖音游戏视频侵权案中,法院没有支持原告该项指控,提出“在现有技术水平下,不宜仅因同一网络用户存在持续侵权的事实而对网络服务提供商苛以事先审查的义务”,因为:

被告系网络服务提供商,其为涉案用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其网络平台上的内容系由用户自行上传,除法律明确规定的损害国家利益等情形外,现有法律法规并未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设定事前进行实质审查的义务;

即便事先审查在技术上具有可能性,但由于网络服务提供商平台上的内容系由用户自行上传,而抖音平台用户数量众多,发布的信息更是不计其数,要求被告对海量信息是否经过权利人的授权一一进行核实,系不合理地加大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义务,不利于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

  • “英雄联盟”游戏视频侵权案中,原告提出被告对被控侵权游戏视频有事先审查过滤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对“沙漠皇帝”“大发明家”等英雄联盟游戏关键词的视频,对反复上传、专门上传侵权游戏视频的用户所发布的内容等进行审查,对侵权视频予以事先过滤、屏蔽、删除等(关键词及用户名单以原告上传的附件为准),同样没有获得法院支持——法院认为事先审查过滤义务既非被诉平台法定义务亦非其约定义务。因为:

首先,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视听节目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需通过审查方式防止传播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等内容。而原告主张的数百个关键词并不明显有损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原告亦未举证证明双方存在事先审查过滤的合同约定。

其次,游戏短视频是否侵权应根据视频的内容、性质等综合判断,而不能代之以日常通用词汇进行筛查,否则将会不当的扩大深圳腾讯的权利范围,损害社会大众获取信息的自由,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运城阳光、字节跳动的正常商业利益。

最后,要求两被告对平台上的海量英雄联盟视频逐一判断是否构成侵权,并对侵权视频建立事先审查义务过于苛刻,将极大增加平台运营成本,不符合当前相关互联网业务的经营实际,亦不利于促进整个互联网行业的蓬勃发展。

事实上,如果后续两平台上仍存有侵权视频,原告可依法主张两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不应过于苛责运城阳光、字节跳动承担原告所主张的事先过滤审查义务,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从16条到32万条

腾讯诉西瓜视频“王者荣耀”游戏视频侵权案中还有一个问题。被告上诉时称原审审理方式违反民事诉讼原则,即原审将深圳腾讯举证的16条视频扩大至整个西瓜视频平台上可能包含《王者荣耀》游戏画面的所有视频(32万余条),被告认为这种“以小见大”的审理方式违反了民事诉讼原则。

二审法院没有支持其上诉主张,理由如下:

  • 西瓜视频平台上存在30多万条类似性质的《王者荣耀》游戏视频。在深圳腾讯对其中2000余条做了公证,并提交了16条视频作为证据,已经尽了基本的举证责任情况下,让深圳腾讯仍然要对平台上存在的所有《王者荣耀》游戏视频逐一举证是否构成侵权既不合理也不经济。
  • 被告否认侵权,主张有部分视频具有正当性,有部分视频不侵权,而其作为网络服务平台,更有能力举证证明哪些具体的视频具有正当性或不构成侵权。
  • 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被告应对其上述主张进行举证。
  • 在被告未举证的情况下,原审推定西瓜视频平台上传播的全部《王者荣耀》游戏视频构成侵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参考:

2021年9月23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渝01民终3805号(腾讯诉今日头条“王者荣耀”游戏视频侵权案)

2021年3月23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73民终574-589号(腾讯诉西瓜视频“王者荣耀”游戏视频侵权案)

2021年5月27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粤03民初2836号(腾讯诉抖音“王者荣耀”游戏视频侵权案)

2020年9月21日广州互联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粤0192民初1756号(腾讯诉今日头条及西瓜视频“英雄联盟”游戏视频侵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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